電子報第十四期(93.01.20.)                                                                                             92.09.18創刊

一、國際發展

小說出租店的未來

小說出租店要付費給著作權人,可能有人會難以接受,但若想到在歐洲國家的「公共借閱權(Public Lending Right)」制度下,連無營利性質的圖書館每年都要編列預算,付費給著作人,則營利性質的出租店當然就更應該付費。如果日本未來真的修改著作權法,增訂書籍的出租一定要支付著作權人合理的使用報酬,可以想見會增加小說出租店的經營成本,縱使這項成本轉嫁給消費者,小說出租市場是不是會因此大幅縮減,也要看小說、漫畫、雜誌未來的售價與出租價格關係如何,再由消費者自行決定是租還是買的最有利消費方式。

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函示評析

著作權仲介團體應不得執行非經核准之著作權仲介業務

著作權仲介團體可不可以管理主管機關許可以外的著作權仲介業務?最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函示認為應採肯定說,此一見解對於現行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關於著作權仲介業務之經採許可制一事,有顛覆性之效果,值得進一步商榷。本案之正辦,或應要求仲介團體經總會決議後,修改章程,向主管機關重新提出擴大「所管理著作財產權之著作類別及權利範圍」;或者修正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不再限制仲介團體「所管理著作財產權之著作類別及權利範圍」,如此方能合法而適應仲介團體實務需求,僅以行政解釋突破法律限制,將後患無窮。

三、著作權大哉問

1.影印店要如何才是合法經營?

影印店合法經營的市場包括公司行號自己製作的會議或行銷資料、學生或教授自己的報告或論文、個人證照的影印。其他任何不是著作權人自己資料的受託印製,都會有構成侵害著作權的危險。

2.個人工作室可否重複利用出資聘人著作?

依照前述第十二條規定,既然雙方沒有對於著作權歸屬作約定,個人工作室對於其所完成之著作取得著作人地位,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貴公司僅得利用該作,所以個人工作室將該著作於他處使用或作任何修正,都不會構成侵害貴公司的權利。要達到貴公司的希望,取得獨家利用的權利,祇有透過契約去作適當的約定,當然,這意味著貴公司若願意出更多的錢,就可以得到想要的權利,這是市場經濟的結果。

3.改作未忠於原著是否侵害禁止不當修改權?

慎選改作人是最重要的作法,例如一開始先要求改作者以提出過去作品或學經歷背景等方式,展現並確保其創作能力與改作品質;其次,在授權契約中約明改作成果須經原著作人同意後再發行,使得雙方在衍生著作發行前仍有補救修正機會;當然,若雙方事先可以就改作原則與方向作溝通協調,創作過程中也保持密切接觸,讓著作人瞭解改作狀況,隨時可以提出意見,就能避免改作完成後再作修改的成本。

4.出版社任意更改作者筆名是否會侵害原作者權利?

很多言情小說的出版社會與作者約定在該出版社出版時,要使用特定的筆名,並禁止作者在別的地方出版創作時使用該筆名,其實就是出版社設定一個筆名,然後找一堆作者以該筆名在該出版社出版下,使用同一筆名。這種經營方式是確保旗下的筆名出名,並穩定讀者群,反正言情小說的作者不像藝人,不必拋頭露面,讀者認筆名不認人,萬一某一作者不再屬於該出版社旗下,他就不能再使用該筆名,而出版社可以再找其他作者使用同一筆名繼續寫作,簡直把作者當作創作工廠的工人,但在契約自由原則與供需市場運作下,事實就是如此發生。

5.創作時使用筆名,著作權是不是歸該筆名?

著作權原則上是歸著作人所有,至於筆名之使用,是著作人的著作人格權,著作人有權決定使用本名、不具名或任何筆名,著作權的歸屬與筆名無關。又筆名與姓名一樣,並無專用的權利,可以使用與他人相同的筆名,同樣地,也不能禁止他人使用與自己相同的筆名。

6.拍攝書籍封面作為介紹該書籍之用會構成侵害著作權嗎?

拍攝多本書籍封面利用於雜誌中,係屬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但如係作為介紹或說明之背景資料,得依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主張係「其他合理使用」。

四、營業秘密保護

公司可否將擅自轉寄電子郵件之員工解雇?

職場上的通訊設備是雇主的財產,雇主可否任意監看員工的電子郵件?員工任意轉寄公司調薪資訊之電子郵件,是否構成侵害營業秘密,公司可否以此加以解雇?這些都涉及企業營業秘密與員工工作權及隱私權之均衡保護議題。和信電訊集團與其員工關於轉寄郵件而生之解雇爭訟一案,是近年來關於此等議題最值得觀察與討論之案件。

五、歷次已發行之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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